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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添加时间:2018年10月13日 来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nchtwyls.cn/

网购已经成为公民消费的主要方式,但网购产生的矛盾是非常多的,多数原因是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与商品介绍不一致或者是属于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那么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

【案情】

陈XX家住重庆市垫江县,其于2015年8月16日在小*公司设立在天*网站的网店订购了*米note2手机一部,价款799元,小米公司开具了发票。陈XX收到小*公司邮寄的手机后,认为与小*公司商品介绍页面的宣传不符,遂以小*公司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为由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责任。

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XX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手机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小*公司的住所地在XX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交付的商品与宣传不符,本案争议的合同履行行为所在地即为小*公司交付商品的地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据此,交货地点应当是小*公司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的邮寄地点,即XX公司住所地,应当由XX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据此,本案为网络购物,标的物交付系通过邮寄给买受人,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为垫江,故垫江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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